政策文件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科发条财字〔2013〕200号

发布时间:2017-08-23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对原《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其他部门或单位配套资金和自有资金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科研及其辅助用房、教育用房、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和法人负责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院条财局”)是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院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指导项目单位编制建设规划; 

  (二)统筹建立全院基本建设项目库,负责协调和审批项目用地规划和园区总体规划; 

  (三)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手续; 

  (四)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工程管理、财务管理、预算执行、档案管理等情况; 

  (六)组织项目验收及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分院作为院机关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委托或分院机关职能,对本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协调,或组织相关工作; 

  (二)牵头组织编制与分院共享共管公共园区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法人对项目全过程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设置专门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组织协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文件档案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和园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相关文件; 

  (五)负责筹集建设资金,规范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六)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周期组织实施; 

  (七)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 

  (八)项目通过验收后,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九)配合项目审批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的确定。院属各单位独享独用的建设项目,一般由本单位直接作为项目法人;共享共用或园区共建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指定项目法人,或者由项目相关单位共同商定项目法人(牵头单位)。 

  第二章  项目建设规划和园区总体规划管理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等级排序制度和动态调整制度。排序靠前且符合国家和院的投资政策、投资能力的建设项目,将优先得到支持。 

  (一)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同时结合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并作为本单位的配套规划之一。 

  (二)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局和职能局,将符合院总体发展规划、符合项目单位科技事业发展需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进行管理,并按照项目的重要性和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排序,同时对项目储备库不定期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项目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服从园区的整体规划。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统筹使用院属建设用地,调整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条  园区总体规划应按照“远近结合、重点突出、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编制。 

  (一)分院机关与分院系统所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园区总体规划; 

  (二)若干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相关单位成立园区规划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园区总体规划; 

  (三)独立园区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园区总体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应注重节约建设用地、预留发展空间,注重整体协调、人文环保,注重经济朴实,简洁大方,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园区。 

  第十二条  园区总体规划的报批程序和相关要求 

  (一)设置分院的地区,各单位的园区总体规划须报分院进行审核,再报院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未设置分院的地区,各单位的园区总体规划直接上报院主管部门审批; 

  (三)上报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园区总体规划,其规划指标和规划条件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园区总体规划文件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一)说明书。主要包括: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各类人员控制规模、建筑面积总量控制规模、各种用地控制指标、经济指标分析、拟新建建筑规模、拟保留建筑规模等; 

  (二)园区规划相关图纸。主要包括:区域位置图、现状地形图、现状建筑平面图、规划总平面图、分期建设规划图、效果图、交通规划图、道路规划图、绿化规划图、基础设施规划图等。 

  第十四条  院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变动。由于所在地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科技事业发展确需对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报院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报批环节,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 

  由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报批条件已全部落实的,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依据、必要性、项目建设地点和配套条件、初步建设方案、环境影响初步评价、项目管理实施方案、建设目标、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初步评价等。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项目概况、现状与需求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建设选址和配套条件、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节能与安全、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成后的运行与维护、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程序 

  (一)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院主管部门; 

  (二)院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工作需要,会同相关业务局或职能局进行审查或组织评估; 

  (三)国家审批的项目,由院主管部门负责转报,项目立项报告经国家批准后,由院主管部门转发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编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的园区总体规划已得到院主管部门的批准;项目规划已征得所在地主管部门的同意;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基本确定;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须取得相应环保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应具备的条件:建设用地已落实,并取得所在地主管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或规划条件;已取得相应环保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意见、节能评估批复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建议书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出现重大调整变动情况,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成立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并由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其它主管领导担任组长。 

  第四章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是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说明:主要包括总说明、建筑篇、结构篇、给排水篇、暖通空调篇、电气篇、环保篇、节能篇、消防篇、人防篇、室外工程等; 

  (二)设计图纸:主要包括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暖通空调专业、电气专业图、室外工程图,以及相应的主要材料与设备明细表等; 

  (三)设计概算:包括编制说明、建设项目总概算表、建筑设备概算明细表、工艺设备概算明细表、工器家具概算明细表、其他费用明细表及设计概算书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报批程序 

  (一)项目单位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上报院主管部门; 

  (二)院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三)国家审批的项目,由院主管部门负责转报,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国家批准后,由院主管部门转发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如果项目总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必须重新调整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应及时将重大设计变更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五章 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提前一年向院主管部门申请下达下一年度的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的申请方式,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院投资计划和预算的申请方式,按照院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的基本条件 

  (一)已列入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结转项目; 

  (二)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的新上项目。其中,属于国家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批复;属于院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的依据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文件;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 

  (三)发改委、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中国科学院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 

  (四)项目的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量预测; 

  (五)其它可供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的依据文件。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的程序 

  (一)项目单位将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表上报院主管部门; 

  (二)院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和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对年度投资计划需求进行汇总和排序,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三)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预算的项目,由院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经国家批准后,由院主管部门转发项目单位;不需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由院主管部门直接下达。 

  第六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单位依据院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以及工程实际需求,及时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并报院主管部门; 

  (二)院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四按”原则)办理项目拨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向院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报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并根据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及核算工作,适时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与建设成效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甲方)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招标核准意见进行招标工作,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以及其他咨询服务单位。 

  第三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单位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和院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向院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如出现工程严重逾期、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院主管部门报告,院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取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八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日起计算)结束后2年内,向院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前,应根据国家和院的有关规定和验收要求,认真作好自查工作,确保申请验收的项目符合验收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项目单位已按照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的内容实施,建设内容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满足使用要求;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建设的科学实验装置、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已同步建成,联动调试合格,并经工艺专家组鉴定达到批准的设计指标; 

  (三)项目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债权和债务已清理完毕;工程结算已完成,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并提供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审核报告》; 

  (四)建设项目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项目单位已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0647号)和地方标准,将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文件档案进行归档。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建安、使用管理与建设成效、工艺、财务和档案,验收方式包括专业组验收、院(预)验收和国家验收。 

  (一)国家审批的项目,按照专业组验收、院(预)验收和国家验收三个阶段进行;院审批的项目,按照专业组验收、院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其它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二)专业组验收:抽查重要的工程档案资料,包括工程、财务、档案资料;重点检查分部工程的质量;出具专业组验收意见,包括建安工程、使用管理与建设成效、工艺、财务、档案; 

  (三)院(预)验收:抽查重要的工程档案资料;重点检查分部工程的质量;审查专业组验收意见;出具院(预)验收意见; 

  (四)国家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院办公厅组织项目的档案验收。 

  第四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入使用全过程试行后评价制度,后评价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九条  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项目影响评价、项目持续性评价。 

  第五十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的要求,自我总结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院主管部门。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院将暂停审批项目单位的新上项目,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作出相应处罚。 

  (一)不服从院对建设用地统筹规划、统一调配的; 

  (二)擅自改变园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验收的,或项目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人员失职渎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而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其它应暂停审批新项目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安排国家投资或院投资,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作出相应处罚。 

  (一)未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导致项目严重超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科研工作用房使用用途的(如对外出租出让等); 

  (四)项目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 

  (五)其它应暂停安排国家投资或院投资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纳入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管理的修缮项目,按照财政部和院相关规定执行。中国科学院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院相关规定执行。零星基建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条财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科发计字〔2001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