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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建字〔2012〕14号

发布时间:2017-08-23 |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修缮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修缮专款”)的使用效益,切实发挥修缮专款在改善我院科研基础条件和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修缮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修缮项目,是财政部专项支持的修购项目的一部分,是指符合《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已纳入我院修缮总体规划、按年度实施的院属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项目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院属科学事业单位,是指院属科研机构、支撑机构和分院机关等,以下统称为“项目单位”(不包括已转制的科研院所)。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修缮专款,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用于项目单位的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部修缮专款实施的修缮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修缮项目按照我院基本建设的组织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院计划财务局为全院修购项目(包括基建和仪器设备两部分)的主管部门,对口联系财政部;基本建设局负责修缮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院基本建设局的相关职责 

  (一)会同计划财务局编制全院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指导和审核项目单位编报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申报文本; 

  (三)在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基础上,会同计划财务局对项目单位提出的修缮项目进行汇总排序,建立院级《修缮项目库》; 

  (四)会同计划财务局向财政部申报全院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五)根据财政部专家的评估意见,负责审批项目单位上报的年度修缮项目《实施方案》; 

  (六)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审核修缮项目的年度预算需求,监督检查修缮专款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八)组织修缮项目的验收; 

  (九)承担修缮项目从申报至实施终了全过程与基本建设局工作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相关职责 

  (一)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修缮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二)成立修缮项目工作组; 

  1、工作组必须由主管所领导牵头,成员包括科研、装备、基建、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的人员; 

  2、由分院牵头或涉及到多个单位的公共修缮项目,工作组成员应有各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三)建立本单位35年以上的《修缮项目库》,并按财政部和院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本单位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文本; 

  (四)根据财政部专家的评估意见,修改完善本单位的年度修缮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并上报到院基本建设局进行审批; 

  (五)具体组织实施修缮项目; 

  (六)按时编报修缮项目的执行报告和完成进度; 

  (七)配合院有关部门对修缮项目的监督检查、评估和验收; 

  (八)负责编制本单位修缮项目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管好用好修缮专款; 

  (九)承担修缮项目从申报至实施终了全过程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 修缮项目应遵循“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合集成、绩效优先”的原则,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解决科技基础条件“瓶颈”问题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存量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对本单位申报的修缮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一条 修缮项目实行《工作规划》指导下按年度实施。 

  第十二条 院级《修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年度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修缮项目的申报条件(即修缮专款的支持范围) 

  (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简称“房屋修缮项目”); 

  (二)园区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简称“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不服从院总体规划调整的项目单位,暂不受理其修缮项目申报,直至服从院规划调整安排后再受理。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修缮项目,不列入院级《修缮项目库》,不安排修缮专款。 

  (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近期拟拆除的建筑物; 

  (二)房屋所有权人不属于项目单位或院内单位; 

  (三)房屋已出租或使用功能已调整为经营性用房; 

  (四)其它不宜安排修缮专款的项目。 

  第十六条 修缮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工作规划的申报 

  项目单位应根据院的总体布局和本单位的规划发展目标,结合科研工作用房、辅助用房及园区基础设施功能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修缮项目工作规划(一般五年),研究确定修缮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将修缮项目按年度计划进行合理排序,并将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基本内容见附件1)上报院基本建设局进行审核。 

  1、经审核通过的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将纳入到院级工作规划; 

  2、项目单位应将修缮项目《工作规划》纳入到本单位的科学事业发展规划; 

  3、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通过的修缮项目《工作规划》统一上报院计划财务局。如果项目单位同时有仪器设备购置和升级改造工作规划,二者必须先合并再上报。 

  (二)年度计划的申报 

  1、项目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工作规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分解和编制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目标、维修改造的具体内容、经费需求及测算依据、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 

  一个年度内不能实施完毕的项目,可以分期申报或者分年度申请修缮专项预算资金。 

  2、院基本建设局根据审核通过的《工作规划》,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年度《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查或评估,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同时,配合计划财务局编制全院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并在财政部规定时间内连同《项目申报书》及申报文件一并报送财政部审定。 

  第十七条 修缮项目的具体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按财政部和院计划财务局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的工作规划要与院级工作规划相衔接。院级修缮工作规划的重点是公共科研园区,由院基本建设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和公共配套设施状况,通知相关单位纳入所级修缮工作规划优先安排;所级修缮工作规划的重点是本单位的科研实验研究平台、科研支撑辅助用房和安全、环保、节能等基础设施条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编报修缮项目《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书》前,必须提前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前做好修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调研、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 

  (二)提前与当地规划、电力、热力、供水、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可行,实施条件有保障; 

  (三)提前细化项目的工程规模,细化维修改造内容和实施方案,明确各分项的工程量。编制的工程预算要在合理范围内,要基本符合财政部的支持标准; 

  (四)实验室有特殊的环境和条件要求的,需详细充分说明其理由和具体的配置要求; 

  (五)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固的,需提供房屋结构的检测鉴定报告; 

  (六)涉及到文物建筑的,需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同意修缮的意见。 

  第二十条 修缮项目的审核和审批 

  (一)审核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财政部规定的申报条件; 

  2、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3、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4、项目的实施方案是否可行,实施条件能否落实; 

  5、项目排序是否科学合理; 

  6、项目提出的经费需求是否合理; 

  7、项目预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8、年度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二)审核程序 

  1、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我院上报的《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或评估,并向项目单位反馈审核意见,确认并形成评估结论; 

  2、财政部根据项目单位的科学研究事业发展需求和评审专家的评估结论,结合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并下达当年修缮项目预算。 

  (三)项目审批 

  1、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的专家评估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逐项细化维修改造内容、工程量、单价和经费等相关内容,并按院基本建设局的要求编制修缮项目《实施方案》(基本内容见附件2); 

  2、项目单位应在11月底前或在收到项目年度预算10个工作日内,将修缮项目《实施方案》上报院基本建设局进行审批; 

  3、院基本建设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实施方案》进行处理。处理意见包括:不同意、补充修改后再办理、办理批复文件; 

  4、项目单位依据院批准的修缮项目《实施方案》文件(相当于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并批复文件),到地方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院基本建设局将根据财政部审核批复的年度修缮项目预算情况,结合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对院级《修缮项目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当有下列情况发生时,院基本建设局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修缮项目进行专项评审 

  (一)实施方案、执行计划或年度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 

  (二)涉及到专业复杂技术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挂钩制度。院将把项目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作为项目排序和是否安排新项目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修缮项目必须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实施。项目涉及到城市规划、建筑结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以及电力、热力、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的,请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财政部和院有关部门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和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时间节点要求,及时编报修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修缮项目的管理档案,对修缮项目的申报文件、预算批复、实施方案批复、实施过程报告、验收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应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修缮专款通过修缮项目的方式进行支持。开支范围包括:修缮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包括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费用(在修缮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九条 修缮专款严禁用于规定开支范围之外的支出。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和开支范围执行,要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不得擅自变更修缮项目的实施内容。如确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而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通过院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修缮专款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修缮专款的拨付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决算时,应对修缮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三十四条 修缮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修缮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修缮项目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使用修缮专款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产权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向院基本建设局编报修缮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一)对于按期完成的修缮项目,项目单位应同时编报修缮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二)对于未能按期完成的修缮项目,项目单位应逐项申明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按期完成并符合验收条件的修缮项目,院基本建设局将在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2个月内组织验收,并在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3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验收总结报告》及验收意见等材料,通过计划财务局统一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修缮项目的验收和考核依据 

  (一)项目单位申报的《工作规划》; 

  (二)项目单位申报的《年度计划》; 

  (三)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 

  (四)评审专家的评估意见; 

  (五)院基本建设局批复的修缮项目《实施方案》文件(2011年和2012年修缮项目为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审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 修缮项目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档案和现场查验实施效果等。具体验收内容由院基本建设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修缮项目根据修缮专款的规模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实行分级分类进行验收。 

  (一)修缮专款在50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委托分院组织验收。对于分院机关的项目,由院基本建设局组织验收; 

  (二)修缮专款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院基本建设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委托分院组织验收的项目,组织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修缮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验收意见和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上报院基本建设局,院基本建设局将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行抽查,或者派人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项目单位未按批准的修缮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修缮项目预算内容、变更修缮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项目单位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项目单位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不应通过验收的其它问题。 

  第四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院基本建设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重新提出查验申请。 

  第四十四条 项目验收中,涉及符合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和范围的,要分别列立账册,进行资产移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五条 修缮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院基本建设局将会同计划财务局依据《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部分修缮项目展开绩效考评,考评结果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中,经确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收回项目单位修缮专款或在一定时期内不予核批新的修缮项目,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项目单位未按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 

  (二)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三)项目实施进度过缓,年度预算执行不力; 

  (四)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验收总结报告》; 

  (五)项目管理不善、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贪污腐败行为; 

  (七)其它应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使用修缮专款的维修改造项目、院属非科学事业单位的维修改造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科发计字〔201128号)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与财政部等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